發布時間:[2025-08-01 17:40 ] 瀏覽次數:26次
?公職人員違反廉潔要求行為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條 文
?《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釋 義
?本條是關于公職人員違反廉潔要求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分三項。第一項規定的是貪污賄賂行為。本項規定的貪污賄賂行為并不局限于貪污、行賄和受賄,而應從廣義上理解,與監察機關管轄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范圍保持基本一致。換言之,公職人員存在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其依據均為本項規定。
?第二項規定的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行為。所謂“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本項涵蓋的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為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等等。
?第三項規定的是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行為。“縱容”,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對其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默許”,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已經了解到其特定關系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雖然沒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許可的行為。“特定關系人”,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款規定的是不糾正親屬違規從業行為。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不同身份,對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的從業行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禁止一定職級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公職人員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公職人員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相關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相關行為的,應當先由該公職人員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如果該公職人員拒不糾正的,監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直接決定調整其現任職務或要求其辭去現任職務。按照本條規定,公職人員不服從職務調整的,應當給予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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